其一,在食品安全法律制定方面:(1)法律适用主体从食品生产经营扩大到食品流通、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洗涤剂等食品加工领域;(2)监管模式从被动的事后监管转变为主动的全程监管,并建立健全食品风险评估机制;(3)国务院专门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问题,督促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与流通、餐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4)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评估食品中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含量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损害,为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和政策制定与调整提供依据;(5)整合各项食品标准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且定期调整;(6)建立并扩展产品溯源制度,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生产记录制度、食品生产者的原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便召回问题食品和追溯责任人。
其二,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上避免企业介入操纵:(1)由食品专家和企业组成5~10人小组起草安全标准草案,交给由科学家、行业卫生监督协会专家组成的基层标准评审委员会分别评估农药残留、产品标准、乳制品、污染物和微生物等最低标准;(2)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评审委员会召开主任会议,会同卫生部秘书处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对基层标准评审委员会评估标准进行会商;(3)最后结果交由卫生部审查,颁布新的食品安全标准。